蚌教基〔2015〕14号
关于2015年蚌埠市义务教育阶段
学校招生工作的指导意见
各县(区)教育局(社会事业局),局属各学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皖政〔2006〕54号)及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教基〔2008〕9号)、《关于印发<安徽省中小学办学行为规范>等文件的通知》(皖教基〔2009〕11号)、《关于印发安徽省贯彻<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的八条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教基〔2012〕9号),现就2015年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贯彻落实国家和安徽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精神。坚持义务教育公益性、普惠性原则,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行为,以努力办人民满意的教育为宗旨,保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有利于素质教育实施,有利于促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有利于基础教育课程改革,保障每一位适龄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切实维护教育公平,充分发挥义务教育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二、招生原则
(一)“全市统一领导、县区具体实施”的原则。在市教育局统一领导下,由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市教育局制定总体要求并督查落实情况,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制定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方案,报经市教育局同意后组织实施。
(二)“划片、就近、免试入学”的原则。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行政区划内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分布状况和学校布局与规模、交通状况等因素,合理划定小学招生片区,确定每一所公办学校就近招生的范围和人数,并不得采取考试方式选拔学生。
(三)“公开透明、严格监督、违规必究”的原则。全面实行“阳光招生”,实现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招生过程和招生结果全面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科学设计招生工作流程,加强对招生工作的全程监管,严格审核新生入学条件,把好新生入籍关,加大处罚力度,严禁违规招生行为。
(四)“对口学校、就近免试入学”的原则。初中阶段招生由市教育局统筹,分县区实施,按照“对口学校、就近免试入学”的原则进行。
三、招生工作
(一)小学招生
凡户籍在我市、年满6周岁(2009年8月31日前出生)的适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都应接受法定年限的义务教育,由其父母或其法定监护人在规定时间内到学区所属小学办理入学报名手续。招生时实行两统一:即适龄儿童的户籍与父母或法定监护人户籍相统一,适龄儿童的户籍与实际居住地相统一。因疾病或特殊情况需要延缓入学或免于入学的,由其父母或其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报所在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延缓入学期满,应及时入学。
小学适龄儿童办理入学报名手续须出具以下材料:
1、父母或其法定监护人身份证;
2、户口簿;
3、房屋所有权证(购房合同);
4、儿童出生医学证明;
5、计划免疫证;
6、学前教育报告单。
2015年秋季小学一年级新生报名时间:8月22日—26日
(二)初中招生
小学毕业生升入初中由市教育局和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区域内有毕业生的小学集体报名和回本县、区升学的小学毕业生单独报名,统一将适龄儿童分配到学区内的对口初中招生学校。
小学毕业生升学报名须出具以下材料:
1、父母或其法定监护人身份证;
2、户口簿;
3、房屋所有权证(购房合同);
4、小学学籍档案;
5、初中入学通知单。
各初级中学要严格按照对口小学进行招生,严禁招收非对口小学毕业生。经批准招生的民办学校及相关学校要严格执行招生计划,不得对学生进行任何形式的考试和测试。民办学校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必须实行电脑派位,县(区)教育局(社会事业局)要派员进行全程监督。各初级中学一律平行分班,不得对新生举行任何形式的考试和测试。办理七年级学生学籍时,根据市教育局核准的七年级新生名单申报学籍。
蚌埠市市区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初中入学和市区小学毕业生需跨学区就近初中入学的办法,按照市教育局《关于做好蚌埠市市区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初中入学和小学毕业生跨学区就近入学工作的通知》(蚌教基〔2013〕28号)文件有关规定及程序执行。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需在蚌埠市市区初中就读的,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居住地所在区教育局(社会事业局)填写《蚌埠市市区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初中入学申请表》,蚌埠市区因家庭住址变更等原因需要跨区分配的学生,在所在小学领取并填写《蚌埠市市区小学毕业生跨学区分配申请表》,并附户口本、房产证(购房合同)等证明材料,由户籍和居住地辖区教育行政部门初核、汇总。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将审核、汇总后的《蚌埠市市区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初中入学申请表》和《蚌埠市市区小学毕业生跨学区分配申请表》及汇总表在规定时间报市教育局,由市教育局统一安排到公办初中学校就近入学。
(三)民办学校招生
参与义务教育阶段招生的民办学校,必须是经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学校。
各民办学校要按照批准设立时所确定的招生范围进行招生,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义务教育法》及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自觉维护招生秩序和纪律。民办学校的招生计划、招生时间、招生简章及广告宣传材料须经所在县、区(管委会)教育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对外发布。
民办学校实行自主招生,凡自愿到民办学校就读的小学适龄儿童或小学毕业生,可直接到招生学校报名。各民办学校必须严格执行所在县区教育主管部门审定的招生计划,不得超计划招生,不得对学生进行任何形式的选拔性考试和测试。
(四)特殊群体儿童入学
1、残疾儿童入学
要切实保障盲、聋哑、智障等残疾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进一步提高残疾儿童入学率。原则上,三县的聋哑儿童到本县的特殊教育学校就读,轻微残疾的儿童可到服务区对口的普通学校随班就读;市区的聋哑和智障儿童到市特殊教育中心就读。对于符合条件且要求到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适龄残疾儿童,有关学校不得拒收。
2、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小学入学
(1)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来我市小学就读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父母(监护人)双方或一方在我市工作,有劳动合同或工商营业执照;父母(监护人)双方或一方具有有效的居住证;在我市有稳定的住所(以房产证或房屋租赁证明为据);完成计划免疫接种。
小学一年级入学需符合上述规定,并提供户籍、年龄证明。
(2)入学程序
申请人按入学条件规定,持相关证明材料向辖区内教育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区教育主管部门实施审查,符合条件的一般在居住地服务区公办学校安排就读。若学校学额过满,由区教育局(社会事业局)统筹就近安排到公办学校就读。
各区(管委会)教育行政部门对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全部安排到公办学校就读,享受本市户籍学生同等待遇,实现零障碍入学。
3、渔民船民子女入学
根据《安徽省教育厅关于解决渔民船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通知》(皖教秘基〔2013〕28号)和《关于做好我市渔民子女就学相关工作的实施方案》(蚌教基〔2014〕13号)文件精神,坚持以“以流入地政府为主,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的原则,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和完善保障渔民船民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长效机制,凡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均可享受免费、免试、就近入学政策。使渔民船民子女在入学、收费、教育教学管理、入队入团、评优奖励、学籍管理、升学考试、招生录取和困难补助等方面与普通学生一视同仁,努力保证每个孩子享受公平教育的权利。
(五)照顾政策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从服务和支持蚌埠发展的大局出发,着力为蚌埠大建设服务,在保证服务区内适龄儿童入学的前提下,在我市市区有居住条件和监护人,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其适龄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尊重其意愿,由所在区教育局(社会事业局)协调安排到相应公办学校就读:
1、驻藏部队干部、援藏援外干部、烈士子女(由部队政治部门,市级组织、民政部门出具证明,本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华侨、港澳台籍同胞、在蚌工作的外籍专家的子女(由市侨办、台办、外办出具证明,本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具有重大影响招商引资项目的投资商、高管、高级技术人才的子女(由市发改委、招商局出具证明,本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经市效能办审核批准);
4、驻蚌部队军人子女按《关于印发蚌埠市军人子女教育有待实施细则的通知》(蚌教〔2013〕144号)文件执行;
5、省级、国家级劳动模范人物子女,全军大军区以上英模、模范人物子女(由市人事部门、总工会、蚌埠军分区出具证明,本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四、有关要求
(一)学区划分
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区域内学校布局调整、招生学校规模、人口居住、城市建设等发展变化情况,进一步完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学区划分工作。学区划分要100%覆盖本辖区,做到合理、科学、不遗漏、不交叉,确保所有适龄儿童都有明确的学区。
市区因行政区划调整等原因造成的区际之间、校际之间学区交叉及跨区上学问题,有关区、管委会教育行政部门要顾全大局,积极协调,互相配合,妥善解决,确保适龄儿童按时入学。
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科学合理安排招生计划,招生计划由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教育局备案。
(二)招生管理
1、从严控制学生择校。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违规招收择校生或跨片区招收借读生,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择校费、借读费。严禁以捐资助学、借读、共建等名义变相择校乱收费,坚决制止“以权择校”和“以钱择校”行为,坚决抵制不正之风,保障学生入学公平。
2、严格控制班额,小学不得超过46人/班,初中不得超过50人/班;合理控制优质学校的办学规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含民办)全面实行“阳光分班”,不得以任何名义分重点班、快慢班、特长班、实验班等。
3、任何学校不得采取考试、测试、面试等形式选拔学生,不得将考级证书和竞赛成绩等作为入学的依据。县区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审批小学新生学籍,市教育局统一审批市区内初中新生学籍,实行网络管理,严禁虚设班级,人籍不得分离。
4、在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指导下,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依法自主招生,招生宣传内容、招生计划、招生方案须报经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不得采取考试方式选拔学生。
五、加强领导
(一)进一步强化政府行为。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切实加强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中小学校要精心组织、规范操作,做到公开招生政策、公开招生计划、公开招生范围、公开招生程序、公开录取方式、公开录取结果,自觉接受学生和社会的监督。
(二)推行信息公开。各县区和学校要全面推行“阳光招生”,实行招生信息公开公示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各县区和学校需要公开公示的内容及公示时限,主要包括:小学招生片区、小学招生名单、初中“阳光分班”结果,公示期不少于一周。
(三)加强招生宣传工作。招生工作涉及千家万户,要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种媒介以及学校宣传栏、家长会等形式,广泛宣传义务教育阶段招生政策;要通过多种渠道,及时与家长、社会沟通,争取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
(四)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增强法制观念,强化政策执行力,耐心、细致、热情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及时解决招生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确保社会稳定。
(五)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以内涵发展为主线,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进一步规范学校办学行为,统筹做好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
(六)加大查处力度。县区教育局是规范义务教育阶段招生秩序的责任主体,校长是学校招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在招生期间、开学前后,县区教育局要会同同级纪检监察部门,制定违规招生考试处罚办法,加大监督查处力度,对夸大宣传、虚假宣传、擅自提前招生、超计划招生、有偿招生、违规收费等违规招生行为进行严肃查处。市教育局也将加大监督力度,组织开展明察暗访,与县区教育局形成合力,共同营造我市义务教育阶段风清气正的招生环境和规范和谐的招生秩序。
(七)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本指导意见,制定规范科学、切实可行的招生实施方案,要根据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电子学籍管理工作的通知》(皖教秘基〔2013〕52号)文件中第二条:“妥善处理未满六周岁儿童入学问题”,结合本县区实际,在招生方案中有针对性的制定出本县区具体实施办法,并将招生方案于2015年6月5日前报送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
附件:1、蚌埠市市区各小学招生范围
2、蚌埠市小学对口初中学校对照表
3、2015年蚌埠市初中、小学招生工作日程安排表
2015年5月28日
蚌埠市教育局 2015年5月29日印发